行政职责

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职责
作者: 编辑: 一审: 二审: 三审: 发布日期: 2012-01-03

  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是院委会领导下的,负责审议、制定医院设备管理制度和监督医疗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工作的机构。其职责是:
  1.审议设备管理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2.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3.制定医院专业设备的管理制度,审议职能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的工作方案及年度专业设备采购预算计划,将上述决定提交院委会讨论。
  4.对大型专业设备进行技术和可行性论证,参与专业设备的招标、评标工作。
  5.应院委会的要求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6.对医院其他涉及设备管理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交院委会讨论研究。
  7.设备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医院分管专业设备管理的院长担任委员会主任,设备科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临床科主任、放射、检验、特检等医技科室主任以及财务、监察、医务等职能部门科长组成。
  8.设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设备科。设备管理委员会的常务工作由设备科负责,设备管理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委员或院委会的要求,由设备科召集并做会议纪要,分管院长签发。
  9.设备管理委员会在进行决策时应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专家意见。在进行预算等重大问题决策时执行票决制,实行一人一票,多数通过的原则。
  10.设备管理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医院工作纪律,不以权谋私,不损害医院和公众利益。违反上述原则,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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